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 第4條
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4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於開始營運前為旅客投保傷害保險。 前項旅客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船舶運送業應將前項保險金額載明於客票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