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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4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於開始營運前為旅客投保傷害保險。 前項旅客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船舶運送業應將前項保險金額載明於客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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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