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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條

經營船舶運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船舶購建規範、資本總額、籌募計畫。 四、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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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