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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新籌設之船舶運送業於許可籌設期間,原核准營業計畫書有變更時,應敘明理由連同修正後計畫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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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