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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分公司雇用之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民。但主管機關得視其業務需要,核准其申請聘僱外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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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