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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船舶承運中華民國進出口貨物,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申報運價表,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運價表,如該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者,由分公司申報。未設立分公司者,委由其在中華民國之船務代理業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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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