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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新設立之船舶運送業所屬船舶已辦妥接船手續,領有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者,得申請航政機關核發臨時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前項臨時船舶運送業許可證有效期間與所領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間相同,於換領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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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