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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7條

船舶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如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六),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其他登載事項有變更者,亦須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船舶運送業許可證毀損或遺失時,船舶運送業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補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船舶運送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六),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分公司設立及其地址、經理人變更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船舶運送業公司旗幟、標誌圖變更,應報請航政機關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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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