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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船舶運送業建造新船,應於建造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七)並檢附建造及營運計畫、船舶規範(包括船舶佈置圖說)、資金來源及償還計畫、造船證明文件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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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