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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船舶運送業聯營組織(以下簡稱聯營組織),係指從事國內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間就該航線之運費、票價、運量、座位及排班等事項訂立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成立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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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