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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3條

船舶運送業申請實施聯營,應擬具聯營計畫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一、申請書。 二、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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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