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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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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5條
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目的。 二、任務。 三、聯營航線。 四、聯營業者加入、退出及船舶異動之規範。 五、聯營內容。 六、聯營組織解散時,參與聯營組織船舶運送業間之權利義務及聯營組織員工權益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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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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