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 第8條
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8條
聯營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報請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聯營行為,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 一、許可聯營之事由消滅。 二、聯營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不利航業發展者。 三、違反設立許可之附加條件、限制或負擔者。 四、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查核者。 五、對業務、財產為不實之陳報者。 六、違反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者。 七、未依
第三條
規定申請實施聯營許可,而從事聯營行為者。 八、未依
第四條
規定申請變更者。 九、未依核定之聯營計畫營運者。 十、運費、票價顯有不當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