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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8條

聯營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報請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聯營行為,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 一、許可聯營之事由消滅。 二、聯營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不利航業發展者。 三、違反設立許可之附加條件、限制或負擔者。 四、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查核者。 五、對業務、財產為不實之陳報者。 六、違反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者。 七、未依第三條規定申請實施聯營許可,而從事聯營行為者。 八、未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變更者。 九、未依核定之聯營計畫營運者。 十、運費、票價顯有不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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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