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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00條

第肆等級船舶構造之其他雜則應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外,為事務目的使用氣體燃料者,其儲藏、分配與使用之佈置,應注意避免由於使用該燃料可能遭受火災與爆炸之危險,以及船舶之安全與船上人員之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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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