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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 第34條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34條
當 A 級隔艙被貫穿時,應依程序測試。如為通風導管,應適用
第二十九條
第四款規定。但導管貫穿件為厚度三毫米以上之鋼材或同等材料所構成,長度在九百毫米以上,兩側之長度平均為四百五十毫米者,得免予測試。 本貫穿件應使用隔艙同等規格之防火絕熱材。 當 B 級隔艙被貫穿時,應確保其裝配不致損及耐火性能,且應符合
第二十九條
第五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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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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