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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33條

天花板及艙壁之構造,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無起火之虞之處所外,在不危及其防火效能下,應能使火警巡邏員探知隱蔽與不能通行處所之煙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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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