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 第52條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52條

為使船舶噴水與不噴水區域之間設有適當界限,而以水平 A 級隔艙將主垂直區分隔為若干水平區時,該隔艙應前後伸延於兩相鄰主垂直區艙壁之間,左右延至船殼板或船舶之界限,其絕熱值及完整性應符合附表四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51條看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全文第5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