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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51條

船殼、上層建築及甲板室在起居艙與服務空間部分,應以 A 級隔艙分為若干主垂直區。該隔艙之絕熱值應符合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外,尚應符合第十三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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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