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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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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64條
第貳等級船舶特種空間等之保護,仍應符合第二章第九節第壹等級船舶之有關規定,但: 一、
第四十條
第一款第(二)目所適用之
第二十九條
應改為
第六十條
。 二、
第四十二條
對特種空間以外之任何貨艙空間,所應具有有效動力通風系統之能量,得准由每小時至少換氣十次寬減為每小時至少換氣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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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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