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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補助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花東地區學生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書籍費補助事項,依據補助對象、補助標準、經費來源與撥用等相關規定辦理,以減輕學生經濟負擔,促進教育公平。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3-20・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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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為設籍並居住於花東地區,就讀於國民中、小學之在籍學生,且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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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書籍費補助之範圍,依學生就讀學校就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之各科目或學習領域所選定使用之教科書(包括課本及習作)售價,核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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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學校於開學註冊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其所需之費用自教育部補助款中挹注。 二、書籍費之補助,每學期申請及撥付一次。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十日內提報該學期需求至縣政府,經縣政府審查,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彙報補助需求至教育部。 三、教育部收到縣政府提報之補助需求後,應儘速審核並撥付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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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原始支出憑證留存縣政府,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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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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