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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補助辦法 第4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學校於開學註冊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其所需之費用自教育部補助款中挹注。 二、書籍費之補助,每學期申請及撥付一次。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十日內提報該學期需求至縣政府,經縣政府審查,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彙報補助需求至教育部。 三、教育部收到縣政府提報之補助需求後,應儘速審核並撥付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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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