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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特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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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