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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並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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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