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3條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編列預算撥入。 三、本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