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第2條

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中華民國船舶;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程所使用之中華民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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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