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第4條
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4條
申請不適用強制引水,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船舶國籍證書。 三、船長經歷證明文件。 四、船長持有之特高頻無線電話(VHF) 話務員及格證書(或曾參加GMDSS 課程結業證書)。 五、工作船加附港區工程作業許可證明。 六、加入船東互保協會(P&I) 之入會證明或其他產物保險公司之保險證明。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