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第4條

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4條

申請不適用強制引水,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船舶國籍證書。 三、船長經歷證明文件。 四、船長持有之特高頻無線電話(VHF) 話務員及格證書(或曾參加GMDSS 課程結業證書)。 五、工作船加附港區工程作業許可證明。 六、加入船東互保協會(P&I) 之入會證明或其他產物保險公司之保險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