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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6條

受災企業因復工營業計畫所需之營業資金,於八成範圍內,金融機構得給 予貸款(以下簡稱復工營業貸款),並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九成 信用保證;其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 主管機關對前項貸款利息,於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之範 圍內,予以補貼。 受災企業申請復工營業貸款利息補貼額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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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