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本辦法規範莫拉克颱風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的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相關事項,以提供災害救濟及經濟支持。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8-28・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因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受災(以
下簡稱受災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災後六個月期間內應負擔
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一、死亡或失蹤,並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之標準。
二、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慰助金。
三、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慰助金或淹水救助金之標準。
四、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之現金救助、補助或產業輔導專案措
施之補助費。
受災被保險人於前項保險費支應期間內死亡時,支應至其死亡之當日止。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勞保被保險人)於災區因颱風致傷病不能工
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之日起,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前條所定傷病給付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其給付額度如下:
一、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按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
二、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按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按勞保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
投保單位或勞保被保險人不能依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時,由請領人切結辦理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本辦法之傷病給付與勞工保險之傷病給付,僅得擇一請領。
被保險人於領取下列任一保險給付期間,不得重複請領本辦法之傷病給付
:
一、勞工保險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
二、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本辦法有關傷病給付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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