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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8條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傷病給付之期間,不予併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定期間之計算。 勞保被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傷病給付後,其因同一傷病 仍有繼續治療之必要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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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