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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5條

受災國保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者,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底前,不予催 繳;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亦同。 前項欠繳之保險費,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以前,不計收利息。 受災國保被保險人,其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至十一月之保險費,得延後 六個月繳納,不計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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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