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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第11條

政府興建之重建住宅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建築物興建成本及其 他必要費用,扣除相關補助費用後,按住宅之區位、樓層,依面積之比例 分戶計算成本後,並參考鄰近民間單位興建房屋之安置方式,專案提報重 建推動委員會核定後辦理。 前項必要費用,包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提列之公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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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