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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 第10條
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第10條
申請政府興建之重建住宅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災區房屋毀損不堪居住。 二、災區房屋位於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
第二項規定劃定特定區域之遷居、遷 村戶。 三、災區房屋所在地區,經劃定機關審定報請重建會核定為安全堪虞地區 之遷居戶。 四、依本條例被徵收土地上合法自有住屋之拆遷戶。 前項之申請人,指住屋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之直系親屬;並 以戶為單位。 已申請颱風受災戶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另行購置住宅者或獲配國 民住宅者,不得申請重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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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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