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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 第12條
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2條
本條例適用期限屆滿後,無須保留之洪氾區範圍,得依
第三條
第一項規定 程序辦理廢止;其有保留必要者,應另依水利法
第六十五條
規定辦理,並 得配合變更其範圍或管制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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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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