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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6條

洪氾區乙級管制區內建築物之建造,應由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及洪 氾區乙級管制區建築許可審核基準審核後,始得發給建築執照。 前項許可審核基準,由本部會商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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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