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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7條

洪氾區乙級管制區內之房屋均應建造二層以上樓房,且其建築物地上一層 應與第二層同一戶使用。但地上二層以上,其中任一樓層之所有權人出具 提供地上一層使用人作為短期防洪避難使用之同意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房屋屬臨時性平房建築物者,應設置必要之避難設施。 第一項建築物有地下樓層者,除與地上一層同一戶使用者外,僅得作共用 部分使用。 第一項管制區內工廠之機器設備不易搬遷者及必要之維生設施,應設在可 能淹水深度以上之樓層。 第一項所稱房屋,指房屋稅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 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所稱建造,指建築法第九條規定之新建、 增建、改建或修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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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