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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第7條

本中心得設下列設施: 一、辦公室。 二、會議室。 三、會談(客)室。 四、盥洗室。 五、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政府興建受災居民永久住宅時,得規劃提供一定空間,作為本中心服務場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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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