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莫拉克颱風災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及就醫協助辦法 › 第2條

莫拉克颱風災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及就醫協助辦法 第2條

因莫拉克颱風受災之下列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保險對象,自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至九十九年一月期間,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 政府支應: 一、死亡、失蹤、重傷者及領有政府核發死亡、失蹤、重傷或安遷慰助金 者。 二、九十八年八月與前款保險對象一同投保者。 三、未與死亡、失蹤、重傷者一同投保之配偶及其眷屬。 四、安置於收容所之受災民眾。 五、前四款保險對象於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至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間所 生子女。 保險對象於前項補助期間內轉換投保身分時,不影響其由政府支應其保險 費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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