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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及就醫協助辦法 第3條

受災影響之縣(市)鄉(鎮)(附表一)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 地區之本保險第六類保險對象,其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及九十八年八月 之保險費繳納期限依序順延六個月。 受災嚴重之縣(市)鄉(鎮)(附表二)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 地區之第六類保險對象,其九十八年九月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保險費繳納期 限依序順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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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