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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 第13條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
第五條
所定安全無虞之認定,及審查開發 案件時,應會同土地使用、建築管理、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 水利、農業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當地居民、專家學者及有關專業人 員會勘,並成立審議小組審查之。 前項審議小組審查開發案件時,並應有各該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 關推薦具備相關領域專長之環境影響評估委員,參與審查。 開發案件位於山坡地範圍,依水土保持法規定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其 審查程序得與前二項審議小組併行或聯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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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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