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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指派專責承辦單位受理開發案件,查核申請 文件、土地資料、災民安置計畫;並審查開發計畫書圖及環境保育對策。 前項查核及審查作業,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辦 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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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