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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第15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查同意開發案件後,應核發許可,並通知地 政主管機關,逕為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並於土地登 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項目。 前項開發案件之雜項執照,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併同建造執照辦 理。 第一項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屬公有土地者,應移轉登記為該管直轄 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其設施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依開發計畫內容興建完成, 並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查驗合格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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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