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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第16條

開發案件於本條例適用期間內未申請建造執照或未依建造執照有效期間施 工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將原核發許可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其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已完成變更之異動登記者,並應依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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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