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 第6條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第6條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安置災民所需且符合前四條規定之土地 (以下簡稱安置用地),需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 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於計畫草案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 部,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 法第十五條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