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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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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34條
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 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依
第三十二條
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所得價款,一次申請結匯。 華僑及外國人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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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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