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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33條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持股時,準用之。 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於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持股時,準用之。但已經許可或登記投資國內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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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