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 第12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請審定: 一、投資人轉讓持股予其他華僑或外國投資人,並於境外完成交易無匯入外匯。 二、投資人因受贈、繼承、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之投資。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