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 第6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6條

投資人以新臺幣投資或受讓國內股東股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投資事業銀行存款對帳單或存摺影本。 前項規定於受讓國內股東股權者,得免檢具第二款文件。但應另行檢具國內事業或轉讓人或受讓人股權移轉完成聲明書及收款證明書。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