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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一句話看懂
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規範華僑回國投資經審定之投資額,給予遺產稅優待,以鼓勵華僑回國投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79-11-29・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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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核准投資者,於該華僑死亡後,其遺產中屬於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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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所稱經審定之投資額,係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定之投資金額。但審定之投資額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結匯而減少者,應以減少後之投資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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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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