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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 第2條
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第2條
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核准投資者,於該華僑死亡後,其遺產中屬於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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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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