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 › 第5條

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 第5條

代理人為投資人處理事務,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