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 第2條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管機關得授權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機構處理本條例所定之投資。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